官方发布:2024年洛阳卫生专业初级药师资格考试考风考纪须知
洛阳市卫生健康考试中心2024年4月7日发布了《2024年洛阳考点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考风考纪须知》,请广大考生务必遵守。
注意:为避免错过2024年初级药师准考证打印时间、考试时间、成绩查询时间、证书领取时间等时间节点,欢迎使用“ 免费预约短信提醒”服务,届时我们将以短信形式提醒您重要考试节点!
上述通知部分原文如下:
考生朋友们:
卫生技术人员承担着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保护生命、减轻痛苦、增进健康等神圣职责,被人们誉为“白衣天使”。卫生专业考试是卫生人才评价的重要形式,是广大卫生技术人员从业、职称晋升、衡量自身专业水平的重要途径。这项考试制度得到社会的广泛认可,得益于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机制,得益于社会的广泛监督,得益于良好的报考氛围和考试环境,得益于广大考生的积极参与和共同维护。
近年来,在卫生专业考试中,出现了一些干扰考试秩序,影响公平竞争的现象,比如,有的考生提供报考信息不实,有的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携带违禁违规物品进入考场,更有甚者,企图借助作弊集团,通过高科技设备作弊,或找别人代替考试,这些行为扰乱了正常的考试秩序,败坏了考试工作的声誉。这些人虽然是极少数,但影响极坏,与卫生技术人员诚实守信的职业道德要求严重不符。
2015年8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已将使用伪造的身份证件、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考试等行为予以入刑。2017年2月,人社部颁布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第31号令),考试作弊行为将被记入考试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向用人单位及社会提供查询。一旦记入,将会对个人注册、就业、职称评定、个人信用产生严重影响,严重的将影响终生。今年,洛阳市卫生健康委将继续联合公安机关、无线电监测等部门,利用技防设备对考场及周边环境进行严密监测,严厉打击考试作弊行为。
为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的良好环境,我们对广大考生提出以下几点期望:
1.从自身做起,诚信考试,严格遵守考场规则和考试纪律,不携带任何书籍、纸张、笔、手机、电子小橡皮等违禁物品进入考场;
2.不做违纪之事,不抱侥幸心理,不搞作假舞弊;
3.坚决抵制任何参与作弊集团、利用高科技设备作弊等丑恶违法行为;
4.考后不散布、不传播考试试题,不参与网上不负责任的议论。
5.考生持准考证、有效身份证进入考场。严格执行人脸识别、机场式安检制度。请考生务必提前1.5小时入场,进场前请配合工作人员做好物品存放、证件核验、人脸识别、机场式安检等举措方可参加考试。考生应保持1米距离,有序入场出场。除准考证、身份证外,任何物品禁止携带入试室,考试文具统一配备。考场外设置有存包处,贵重物品请提前妥善安置。
6.不替考、不做违纪之事。考生要签订诚信考试承诺书。考试结束后将所有考试违纪违规行为通报到考生所在单位。考试实行全场封闭。开考15分钟禁止进场,考试结束前,考生不得交卷离场。
7.考生应自备医用口罩,考试期间建议佩戴口罩。
8.考生考前要时刻提高个人防护意识。不扎堆、不聚会,保持良好的卫生习惯,倡导健康生活方式,考中出现发热、咳嗽等呼吸道症状的及时反映。
9.请考生根据考试时间,提前做好相关准备。
让我们从现在做起,从我做起,践行诚信承诺,共同打造一片明净的天空。最后,衷心祝愿广大考生在今年的考试中取得好成绩!
洛阳市卫生健康考试中心
2024年4月7日
初级药师资格考试考场规则(人机对话)
第一条 考生须在考试前 20 分钟凭准考证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进入指定试室,对号入座,将两证放在桌面左上角,以便查验。无准考证、有效身份证件或人证不符的人员不得进入试室参加考试。
第二条 严禁考生携带各种通讯工具及电子产品(如移动电话、计时器、有电子存储记忆功能的计算器和录放设备,以及其他无线接收、传送设备等)进入考场、试室。
第三条 参加人机对话考试的考生注意:
1.除携带相关证件外,禁止携带其他物品入场;禁止将试题及答案传出考场。
2.入场后请立即核对准考证信息与考试机显示信息是否一致,如发现信息有误,立即报告监考人员;考试过程中,如出现考试机故障等问题,应及时向监考人员举手报告。
3.考试结束后,监控人员统一执行结束考试指令,考试机将无法进行任何操作。
第四条 考生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监考人员解释试题内容。
第五条 考试开始 15 分钟后,考生不得入场;考试结束前,考生不得交卷离场。交卷前,考生不得离开试室;因故确需暂离试室的,必须经监考人员同意并由指定人员陪同。
第六条 考生必须严格遵守考试纪律,保持试室安静。试室内禁止吸烟,严禁交头接耳、互打手势、左顾右盼,严禁偷看他人试题答案。严禁冒名替考和其他违纪违规行为。
第七条 考生须自觉服从监考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人员进行正常工作。如考生有违纪违规行为, 将依据《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31号令)做出处理决定,同时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严重违纪违规、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将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
第八条 考生如有组织考试作弊、为组织考试作弊提供帮助、买卖试题、替考及伪造、变造、盗用他人身份证件等犯罪行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第31号令摘要)
第六条 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携带通讯工具、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进入座位,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二)经提醒仍不按规定书写、填涂本人身份和考试信息的;
(三) 在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规定以外位置标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标记的;
(四)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五)未用规定的纸、笔作答,或者试卷前后作答笔迹不一致的;
(六)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七)将试卷、答题卡、答题纸带出考场的;
(八)故意损坏试卷、答题纸、答题卡、电子化系统设施的;
(九)未按规定使用考试系统,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十)其他应当给予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七条 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一)抄袭、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二)互相传递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的;
(三)持伪造证件参加考试的;
(四)本人离开考场后,在考试结束前,传播考试试题及答案的;
(五)使用禁止带入考场的通讯工具、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的;
(六)其他应当给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八条 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长期记录:
(一)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二)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九条 应试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并责令离开考场;情节严重的,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应试人员的;
(四)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十条 应试人员有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或者成绩证明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由证书签发机构宣布证书或者成绩证明无效,并按照本规定第七条处理。
第十一条 在阅卷过程中发现应试人员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经阅卷专家组确认的,由考试机构或者考试主管部门给予其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作答内容雷同的具体认定方法和标准,由省级以上考试机构确定。
应试人员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其违纪违规行为成立的,视具体情形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处理。
第十二条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建立,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考试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向用人单位及社会提供查询,相关记录作为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核发和注册、职称评定的重要参考。考试机构可以视情况向社会公布考试诚信档案库记录相关信息,并通知当事人所在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有关考试违法行为处理的规定
二十三 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十四 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或者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十五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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