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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药师辅导: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1)

更新时间:2010-07-23 10:26:45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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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初级药师辅导: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1)

  总 则

  第三条 国家采用国际单位制。

  国际单位制计量单位和国家选定的其他计量单位,为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名称、符号由国务院公布。

  非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应当废除。废除的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四条 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对全国计量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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