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注册会计师《税法》第二章增值税纳税地点
【摘要】距离2017年注册会计师考试还剩两个月时间,环球网校注册会计师频道特整理并发布“2017年注册会计师《税法》第二章增值税纳税地点”以下内容分享第十节征收管理的相关知识点,希望今年参加注册会计师考生认真掌握增值税纳税地点的知识点,预祝大家学习愉快!更多资料及海量试题请关注环球注册会计师考试频道!
增值税纳税地点
1、固定业户(环球网校提供增值税纳税地点)
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纳税人的注册登记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如果固定业户设有分支机构,且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批准,可以汇总申报:
(1)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但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审批同意,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非固定业户
应当向销售地、劳务发生地和应税行为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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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
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自然资源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4、进口货物
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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