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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注册会计师《税法》第九章第六节定期减免税优惠

更新时间:2017-09-28 09:27:41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44收藏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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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临近2017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环球网校注册会计师频道特整理并发布“2017年注册会计师《税法》第九章第六节定期减免税优惠”以下内容分享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的相关知识点,从历年考题来看,本章历年考试的分值占比较多。学习难度最大,考生更加重视,一起学习企业所得税考点,更多资料及海量试题请关注环球注册会计师考试频道!

  定期减免税优惠

  1、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年度起三免三减半;(环球网校提供定期减免税优惠)

  【解释】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上述项目,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的上述优惠。

  2、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年度起三免三减半;

  【提示】在减免税期限内转让该项目的,受让方自受让之日起,可以在剩余期限内享受该优惠。若减免期限届满后转让的,受让方不得就该项目重复享受减免税优惠。

  3、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年度起三免三减半;

  4、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获利年度起两免三减半);

  5、对在西部地区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上述项目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内资企业从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可享受“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减半时按照15%的税率计算出应纳税额后减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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