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答疑:企业国有资产损失责任有哪些?
问题:企业国有资产损失责任有哪些?
解答:
企业国有资产损失责任
1、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的法律责任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不按照法定的任职条件,任命或者建议任命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
(2)侵占、截留、挪用国家出资企业的资金或者应当上缴的国有资本收入的;
(3)违反法定的权限、程序,决定国家出资企业重大事项,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
(4)有其他不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行为,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
2、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的工作人员、委托的股东代表的法律责任
(1)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2)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的股东代表未按照委派机构的指示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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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项选择题
1、某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王某因违反规定造成公司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被免职。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有关王某任职的表述中,错误的有( )。
A.王某自免职之日起3年内不得担任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B.王某自免职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C.王某自免职之日起10年内不得担任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D.王某终身不得担任国家出资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答案】ACD
【解析】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规定,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被免职的,自免职之日起“5年内”(选项CD错误)不得担任“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选项A错误)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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