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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注册会计师《审计》第三章发出询证函时的控制措施

更新时间:2018-01-05 13:59:05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130收藏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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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出询证函时的控制措施

  1、邮寄(环球网校提供询证函)

  为避免询证函被拦截、篡改等舞弊风险,在邮寄询证函时,注册会计师可以在核实由被审计单位提供的被询证者的联系方式后,选择独立于被审计单位的邮寄服务机构,并亲自寄发询证函。

  同时,在询证函中明确要求被询证者将回函寄至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寄至被审计单位。

  2、跟函

  (1)如果被询证者同意注册会计师独自前往被询证者执行函证程序,注册会计师可以独自前往;

  (2)如果注册会计师跟函时需要被审计单位员工陪伴,注册会计师需要在整个过程中保持对询证函的控制,同时,对被审计单位和被询证者之间串通舞弊的风险保持警觉。

  3、电子方式

  如果注册会计师需要通过电子方式发送询证函,在发函前可以基于对特定询证方式所存在风险的评估,考虑相应的控制措施,如实施程序以检查被审计单位提供联系方式的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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