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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点:保证责任

更新时间:2018-06-25 11:25:28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77收藏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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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8年注册会计师基础阶段已开始,环球网校小编整理并发布“2018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点:保证责任”学习时将合同的担保考点掌握,没有辛勤的汗水,就没有成功的泪水,广大考生加油!
保证责任

1.保证担保的范围★

保证担保的范围有约定按约定,没有约定,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2.保证人的追偿权

(1)保证人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诉讼时效,自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责任之日起算。

(2)保证期间,债务人破产,债权人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也可以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债务人破产,一般保证人丧失先诉抗辩权)

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应当通知保证人,保证人可以预先申报债权行使追偿权。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债务人破产,既未申报债权也未通知保证人,致使保证人不能预先行使追偿权的,保证人在该债权在破产程序中可能受偿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3.主合同变更与保证责任承担 ★★

4.共同担保

同一债权有两个以上保证人

根据两个以上保证人之间的关系:

连带共同保证:保证人之间连带责任

按份共同保证:保证人之间按份责任

【温馨提示】学习以上知识点后,环球网校建议考生做题巩固一下学习的内容!看看自己掌握的程度如何?

【例题·单选题】甲、乙两公司签订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机床一台,价格为 300 万元。同时,丙公司向乙公司出具一份内容为“丙公司愿为甲公司应付乙公司 300 万元机床货款承担保证责任”的保函,并加盖了公司公章。之后,由于市场变化,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将机床价格变更为 350 万元,但未通知丙。乙公司向甲公司交付机床后,甲公司无力按期支付货款,乙公司遂要求丙公司代为清偿。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丙公司出具保函是其单方行为,因此保证不成立

B.丙公司应在 300 万元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C.在乙公司未就甲公司财产依法强制执行用于清偿债务之前,丙公司有权拒绝乙公司代为清偿的要求

D.丙公司应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适用 6 个月的短期诉讼时效期间,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保证责任。选项 A: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选项 C:由于没有约定保证方式,丙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不享有先诉抗辩权。选项 D:保证期间为除斥期间,不是诉讼时效期间。

【例题·多选题】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丙和丁提供保证担保,但都没有与银行约定担保的方式和份额,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丙和丁提供的是一般保证

B.丙和丁提供的是连带保证

C.丙和丁各承担一半的保证责任

D.丙和丁是连带共同保证人

『正确答案』B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共同保证。没有约定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之间没有约定保证份额,保证人之间是连带共同保证。

分享到: 编辑:赵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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