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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点(35):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

更新时间:2019-05-14 14:06:06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41收藏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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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了使广大考生高质量复习,环球网校小编为大家准备了复习精华资料,减少大家自行收集资料的时间,以下分享“2019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点(35):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请各位考生认真学习,并做笔记。

编辑推荐:2019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点汇总

(一)破产费用

1.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2.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

3.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二)共益债务

1.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2.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3.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4.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5.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6.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三)共益债务与破产费用的关系

1.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2.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

3.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

4.如果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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