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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点(45):抵销权[上]

更新时间:2019-05-16 13:20:54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32收藏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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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推荐:2019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点汇总

1.一般规定:

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

抵销权的行使可以使债权人的债权在破产财产范围内得到全额、优先清偿。

2.债权人向管理人主张抵销

(1)债权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行使抵销权,应当向“管理人”提出抵销主张。

(2)管理人不得主动抵销债务人与债权人的互负债务,但抵销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3.抵销权审查

(1)管理人收到债权人提出的主张债务抵销的通知后,经审查“无异议”的,抵销自管理人收到通知之日起生效。

(2)管理人对抵销主张“有异议”的,应当在约定的异议期限内或者自收到主张债务抵销的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无正当理由逾期提起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人民法院判决驳回管理人提起的抵销无效诉讼请求的,该抵销自管理人收到主张债务抵销的通知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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