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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注册会计师《税法》考点(22):境外所得已纳税额抵免范围及抵免方法

更新时间:2019-06-05 13:37:05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80收藏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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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了让考生专心备考,环球网校小编为大家准备了复习精华资料,减少大家自行收集资料的时间,哪些考点应该记住,哪些内容了解就好,以下分享“2019年注册会计师《税法》考点(22):境外所得已纳税额抵免范围及抵免方法”,请考生仔细复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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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所得已纳税额抵免范围及抵免方法

一、抵免范围及方法

1.抵免范围

(1)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

【解释】境外应税所得包括境外所得直接缴纳和间接负担的境外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额进行抵免。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应税所得。

2.抵免方法:直接抵免、间接抵免

二、直接抵免

1.含义:境外所得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额在我国应纳税额中抵免。

2.适用范围:

(1)境外营业利润所得缴纳的所得税——总公司与分公司之间;

(2)来源于或发生于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财产转让等所得在境外被源泉扣缴的预提所得税。

3.计算应用:第九章“企业所得税法”已讲

三、间接抵免

1.含义:境外企业就分配股息前的利润缴纳的外国所得税额中由我国居民企业就该项分得的股息性质的所得间接负担的部分,在我国的应纳税额中抵免。

2.适用范围:居民企业从其符合规定“持股条件”的境外子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所得——即跨国母子公司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所得。

3.计算应用——难点在于股息还原

本层企业所纳税额属于由一家上一层企业负担的税额=(本层企业就利润和投资收益所实际缴纳的税额+符合本通知规定的由本层企业间接负担的税额)×本层企业向一家上一层企业分配的股息(红利)÷本层企业所得税后利润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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