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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注会《经济法》易考点总结:第八章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更新时间:2024-07-28 08:05:01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46收藏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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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为大家整理了2024注会《经济法》易考点总结:第八章企业破产法律制度,本章为重要的一章,主要考核客观题和主观题。涉及到的考点有破产原因、破产申请的提出、破产申请的受理和效力等内容。

本文为大家整理了2024注会《经济法》易考点总结:第八章企业破产法律制度,本章为重要的一章,主要考核客观题和主观题。涉及到的考点有破产原因、破产申请的提出、破产申请的受理和效力等内容。

2024注会《经济法》易考点总结:第八章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必考点1】破产原因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
资不抵债
下列情形同时存在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1)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
(2)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
(3)债务人未完全清偿债务。
债务人的资产负债表,或者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显示其全部资产不足以偿付全部负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但有相反证据足以证明债务人资产能够偿付全部负债的除外。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
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1)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
(2)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无法清偿债务;
(3)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
【注意】“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是指只要债务人的任何一个债权人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未得到清偿,其每个债权人均有权提出破产申请,并不要求申请人自己已经采取了强制执行措施。
(4)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无法清偿债务。

………………………………………真题演练………………………………………

【单选题】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债务人的账面资产大于负债,但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形是( )。(2023年)

A.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

B.财产变现折损过大无法清偿债务

C.长期亏损无法清偿债务

D.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无法清偿债务

【答案】A

【解析】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1 )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2)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无法清偿债务;(3)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4)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无法清偿债务;(5)导致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其他情形。

【案例分析题(节选)】2017年9月以来,债务人A公司出现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形。同年10月23日,债权人B公司向人民法院提出对A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A公司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认为所欠B公司债务有C公司提供的连带保证担保,且C公司有能力承担保证责任,因此人民法院不应受理破产申请。

(2018年)

【要求】A公司对破产申请提出的异议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答案】A公司对破产申请提出的异议不成立。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A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已经具备破产原因。判断债务人是否具备破产原因,不以对债务人的债务负有连带责任的人是否具有清偿能力为依据。

【必考点2】破产申请的提出

(一)提出破产申请的当事人

申请人 可申请程序
债务人 重整、和解、破产清算
债权人 重整、破产清算
【注意】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同样享有破产申请权。
破产企业的职工 重整、破产清算
【注意】职工提出破产申请应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会议)多数决议通过
税务机关和社会保险机构 破产清算
清算组 破产清算

(二)破产案件的管辖

破产案件的地域管辖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提示】债务人住所地指债务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债务人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明确、存在争议的,由其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破产申请书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破产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2)申请目的,即申请破产清算还是申请重整或和解;

(3)申请的事实和理由;

(4)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

(四)破产申请的撤回

(1)破产申请受理前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申请。

(2)破产申请受理后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系对债务人具有破产原因的初步认可,破产申请受理后,申请人请求撤回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除非经审查发现债务人不符合破产条件,人民法院不得裁定驳回破产申请。

………………………………………真题演练………………………………………

【案例分析题(节选)】在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破产宣告前,当地社会保险机构以债权人名义提出对A公司进行重整的申请。(2016年)

【要求】当地社会保险机构是否有权提出重整申请?并说明理由。

【答案】当地社会保险机构无权提出重整申请。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规定,社会保险机构享有对债务人的破产清算申请权,但不享有重整申请权。

【必考点3】破产申请的受理和效力

(一)破产申请的受理

1.债务人对受理的异议

(1)当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时,债务人以其具有清偿能力或资产超过负债为由提出抗辩异议,但又不能立即清偿债务或与债权人达成和解的,其异议不能成立。

(2)在债务人对债权人申请人是否享有债权提出异议时,如果人民法院能够依据主要证据确定债权存在,且债务人没有相反证据和合理理由予以反驳的,法院对其异议应不予支持。

(3)债务人对债权人申请人享有债权的数额提出异议时,如果存在双方无争议的部分债权数额,且债务人对该数额已经丧失清偿能力,则此项异议同样不能阻止法院受理破产申请。

(4)债务人对申请人的债权是否存在担保等提出异议,因不影响破产原因的成立,也是不能成为阻止提出破产申请的理由,不影响法院对破产申请的受理。

(5)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应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从债务人财产中拨付。相关当事人以申请人未预先交纳诉讼费用为由,对破产申请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6)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由于债务人财产的市场价值发生变化导致其在案件受理后资产超过负债、乃至破产原因消灭的,不影响破产案件的受理效力与继续审理,人民法院不得裁定驳回申请,债务人如不愿意破产清算,可以通过和解、重整等方式清偿债务结束破产程序。

………………………………………真题演练………………………………………

【单选题】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破产案件诉讼费用承担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2016年)

A.由破产申请人预先支付

B.由全体债权人按比例分担

C.从债务人财产中随时拨付

D.由债权人和债务人分担

【答案】C

【解析】选项C正确,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属于破产费用,依法从债务人财产中拨付。相关当事人以申请人未预先交纳诉讼费用为由,对破产申请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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