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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复习资料

更新时间:2009-10-19 15:27:29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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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

  《公司法》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

  (1)发起设立。发起设立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购的股本总额。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发起人首次缴纳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2)、募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

  3、出资方式

  (1)发起人的出资方式与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完全一致。提示: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2)全体发起人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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