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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公司法上市公司机构特别规定复习资料

更新时间:2009-10-19 15:27:29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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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1、增加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上市公司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重点)。

  2、增设关联关系董事的表决权排除制度。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重点)。

  举例:甲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为6名,其中王某是A企业派出的,如果甲与A企业进行关联交易,此时王某应该排除在行使表决的董事之外,无关联关系的董事为5名,根据规定,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时,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这里需要无关联关系董事3人以上出席才可以召开,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如果出席会议无关联关系董事不足3人的,应该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上市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一)、控股股东的出资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规定,控股股东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的,应办理产权变更手续,明确界定该资产的范围。上市公司应当对该资产独立登记、建帐、核算、管理。控股股东不得占用、支配该资产或干预上市公司对该资产的经营管理。(P140)

  (二)、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的特别规定

  1、上市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有关条件的股东可向上市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投票权征集应采取无偿的方式进行,并应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信息。(P142)

  2、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规定,股东大会在董事选举中应积极推行累积投票制度。“控股股东控股比例在30%以上”的上市公司,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采用累积投票制度的上市公司应在公司章程里规定该制度的实施细则。(P143)

  (三)、上市公司董事会和经理的特别规定

  1、上市公司应在其公司章程中规范、透明的董事选聘程序;应与董事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公司和董事之间的权利义务。(P143)

  2、上市公司董事会可以按照股东大会的有关决议,设立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P143)

  3、上市公司的总经理是必设的。上市公司总经理及高层管理人员(副总经理、财务主管和董事会秘书)必须在上市公司领薪,不得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P144)

  (四)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P146)

  1、独立董事设置的必要,就在于其具有独立性。不得担任独立董事的情形:

  (1)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2)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10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3)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4)最近1年内曾经具有前3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5)为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7)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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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1)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2)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该上市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6年。

  提示: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连选可以连任。

  (3)独立董事连续3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3、独立董事的特别职权

  (1)特别职权。①重大关联交易(指上市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②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③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④提议召开董事会;⑤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⑥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2)发表独立意见的重大事项:①提名、任免董事;②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③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④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上市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⑤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⑥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五)、上司公司监事会的特别规定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上市公司的监事应具有法律、会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或工作经验。

  (六)、上市公司股份转让的特殊规定(P150)

  1、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但是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P150)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

  2、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1)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2)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4)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P150)

  (七)、股权激励机制(P145)

  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可以包括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员工,但不应当包括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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