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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注册会计师《审计》第三章学习辅导(16)

更新时间:2009-10-19 15:27:29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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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节 保 密

  一、保密义务

  注册会计师有义务对其在专业服务过程中获得的有关客户的信息予以保密。这一保密责任甚至在注册会计师与客户的关系终止后仍应继续。因此,注册会计师应当始终遵守保密原则,除非有专门的信息披露授权,或具有法定或专业的披露责任。

  注册会计师应使客户相信自己,不会向其他人员做未经授权的披露。但这不适用于为免除注册会计师的责任而根据职业道德规范要求对此类信息进行披露的情形。

  二、保密义务的豁免

  尽管在通常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应当对执业过程中获知的客户信息保密,但是也有例外。由于注册会计师承担着维护社会公众的责任,如果客户存在违法行为,注册会计师将面临着法规强制注册会计师披露客户信息的要求。

  注册会计师在以下情况下可以披露客户的有关信息:

  1.取得客户的授权;

  2.根据法规要求,为法律诉讼准备文件或提供证据,以及向监管机构报告发现的违反法规行为;

  3.接受同业复核以及注册会计师协会和监管机构依法进行的质量检查。

  在决定披露客户的有关信息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1.是否了解和证实了所有相关信息。如果还存在未经证实的事实或意见,在决定披露时应当运用职业判断。

  2.信息披露的方式和对象。尤其是,注册会计师应当确定沟通对象是适当的接受者,并有责任采取适当行动。

  3.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和后果。注册会计师是否会因信息披露而招致法律责任,其后果是什么。

  在所有情况下,注册会计师都应当考虑是否需要向法律顾问和职业组织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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