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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注会《经济法》合同法分则讲义(7)

更新时间:2009-10-19 15:27:29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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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P347)

  1、发包人可以请求解除建设工程合同的条件;

  (1)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2)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3)承包人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4)承包人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 。

  2、承包人可以请求解除建设工程合同的条件

  (1)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2)发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3)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的 。

  3、工程价款(P348)

  (1)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不得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

  (2)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合同时”“当地建设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4、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P349)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预期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筑工程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1)享有优先权的工程价款的范围

  建筑工程的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筑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造成的损失。

  (2)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3)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为6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起计算。

  5、欠付工程价款的利息计付标准

  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贷款利率计息。

  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起计付。当事人对“应付之日”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

  (1)建设工程已经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2)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3)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6、诉讼(P350)

  (1)因建设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的,发包人可以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

  (2)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的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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