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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注会《经济法》合同法分则讲义(8)

更新时间:2009-10-19 15:27:29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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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节 提供劳务的合同

  一、货运合同

  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运输合同分为客运合同、货运合同和多式联运合同。

  1、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托运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P352)。

  2、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灭失,未收取运费的,承运人不得要求支付运费;已经收取运费的,托运人可以要求返还。

  3、赔偿额的计算

  货物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按照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

  买卖合同的价款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确定。

  二、保管合同和仓储合同

  (一)保管合同

  保管合同一般为实践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保管合同可自当事人约定的时间成立,为诺成合同。

  1、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无偿保管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保管人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不得使用或者许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

  3、可替代物保管,保管合同成立后,原物及其孳息归保管人所有,保管人可以使用保管物,并承担保管物的灭失风险。

  (二)仓储合同

  仓储合同为诺成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1、仓单持有人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可以转让提取仓储物的权利。

  2、储存期间届满,仓单持有人逾期提取的,应当加收仓储费;提前提取的,“不减收”仓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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