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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年注会经济法新增考点:企业破产法(4)

更新时间:2009-10-19 15:27:29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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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点6】债务人财产的界定

  1、基本规定(P256)

  (1)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包括已经设定担保的财产)。

  (2)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

  【例题5】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下列财产中,属于债务人财产的有( )。(2008年)

  A、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房屋

  B、破产宣告后破产人得到的银行存款利息

  C、破产申请受理时债务人用于抵押担保的财产

  D、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

  【答案】ABCD

  【解析】债务人财产包括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选项AC),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选项BD)。

  2、破产财产的收回(P256)

  (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2)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应当追回。

  3、撤销权(P257)

  (1)1年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①无偿转让财产的;

  ②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③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④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⑤放弃债权的。

  (2)6个月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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