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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年注会经济法新增考点:企业破产法(5)

更新时间:2009-10-19 15:27:29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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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债务人的无效行为(P258)

  (1)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

  (2)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

  【相关链接】根据《刑法》的规定,公司、企业通过隐匿财产、承担虚构的债务或者以其他方式转移财产、处分财产,实施虚假破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金。

  【例题6】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下列涉及债务人财产的行为中,属于破产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的有(  )。

  A、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

  B、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行为

  C、债务人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行为

  D、债务人为逃避债务隐匿财产的行为

  【答案】ABC

  【解析】选项D是属于债务人的无效行为。

  5、取回权(P259)

  (1)一般取回权

  ①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

  ②一般取回权的行使通常只限于取回原物。如在破产案件受理前,原物已被债务人卖出或灭失,权利人的取回权消灭,只能以物价即直接损失额作为普通破产债权要求清偿。但是,如果该财产因灭失而产生的保险赔偿,该财产的权利人有权取回代偿物,这就是代偿取回权。

  (2)出卖人取回权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向作为买受人的债务人发运,债务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价款的”,出卖人可以取回在运途中的标的物。但是,管理人可以支付全部价款,请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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