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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注会《经济法》辅导:商标法资料(一)

更新时间:2010-07-16 14:24:42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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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标是指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使用于一定的商品或者服务项目,用以区别商标使用者与同类商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服务业经营者的“显著”标记。

  一、商标的分类

  1、根据商标的用途,可分为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

  2、根据商标的作用和功能,可将商标分为证明商标、集体商标、防御商标和联合商标。

  【例题】某快捷运输公司的“万福”注册商标属于( )。

  A.商品商标

  B.服务商标

  C.集体商标

  D.证明商标

  答案:B

  二、商标权的客体

  商标权的客体是指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即注册商标。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具备两个条件:第一,商标应当具备显著性;第二,商标应当符合可视性要求(所以,气味标志、音响标志不能成为注册商标)。

  1、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有:

  (1)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2)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图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3)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与前项规定略有区别,该项的除外规定还包括“不易误导公众的”情形。

  (4)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5)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6)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7)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8)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例如:二房酒。

  (9)县级以上行政区划(非行政区划的地名可以作为商标来注册,例如南极洲、渤海湾等)的地名或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例如,京华火腿)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例如青岛啤酒)。

  2、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有:

  (1)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提示: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可以作为商标使用,只是不能注册。

  (2)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3)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例如铅笔的六边形)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三维形状。

  根据《商标法》第ll条的规定,前两项的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例题】根据《商标法》的规定,下列选项中,不得作为注册商标的有( )。

  A.三维标志

  B.气味标志

  C.植物名称

  D.与“红十字”标志近似的标志

  答案: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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