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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注会《经济法》辅导:商标法资料(二)

更新时间:2010-07-16 14:30:11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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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商标注册申请和审查核查

  1、申请在先原则

  判断先后的标准为“申请日”,如果两个申请人在同一日就相同或者类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商标权授予“使用在先”的当事人。

  提示:商标注册的申请日期,以商标局收到申请文件的日期为准。

  2、优先权原则

  (1)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享有优先权。

  (2)商标在中国政府主办的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人自该商品展出之日起6个月内享有优先权。

  【例题】甲公司于2005年3月1日在美国第一次提出某商标的注册申请,根据商标法的有关规定,甲公司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在中国提出申请,其申请在( )之前提出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A、2005年6月1日

  B、2005年9月1日

  C、2005年12月1日

  D、2006年3月1日

  答案:B

  解析: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3、商标注册申请的方法

  (1)申请人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申请注册同一商标的,应当按商品分类表“分别”提出注册申请;

  (2)注册商标需要在同一类的其他商品上使用的,应当另行提出注册申请。

  4、、商标注册的审查核准

  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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