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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产权法律制度复习相关资料(2)

更新时间:2010-08-10 16:23:31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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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职务发明创造的单位(P533)

  1、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2、履行本单位交付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3、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一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如果辞职或被开除,应当作同样处理。

  4、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其中的“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向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

  提示:(1)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2)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设计人享有署名权,

  (3)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

  (4)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

  (5)根据《合同法》第326条的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转让职务发明创造时,职务发明创造的完成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例题】甲是乙公司的研发人员,经长期研究,完成单位交付的研发任务,开发出了一种抗癌新药,现欲申请专利。以下关于该成果权利归属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A、专利申请权及专利权均归乙公司

  B、专利申请权归乙公司,专利权归甲

  C、专利申请权归甲,专利权归乙公司

  D、乙公司转让专利权时,甲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受让权

  答案:AD

  解析:根据规定,对于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因此选项B和选项C的说法是错误的。另外根据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订立技术合同转让职务技术成果时,职务技术成果的完成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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