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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法律制度辅导复习(4)

更新时间:2010-11-18 15:57:22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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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反不正当竞争法禁止的限制竞争行为(P573)

  1、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

  2、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接受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服务,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

  【例题】某市政府所属有关部门的下列哪一行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

  A.市卫生局成立的儿童保健老师组受某生产厂家委托,对其婴儿保健产品提供质量认证标志并收取赞助费

  B.市工商局和市电视台联合举办消费者信得过产品评选活动,评选中违反公平程序而使当选的前八名全部为本市产品

  C.市交管局规定,全市货运车辆必须在指定的两种品牌中选择安装一款车辆运行记录器,否则不予年检;其指定品牌为本地的“波浪”牌和法国的NJK牌

  D.市政府决定对市酒厂减免地方税以提供财政支持

  答案:C

  解析:《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依据该条规定,只有选项C的表述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是本题的正确答案。A项的老师组不是政府部门,BD项的行为表现并不属于法定的限制竞争的类型。

  3、经营者不得以排挤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不正当行为:

  (1)销售鲜活商品:

  (2)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

  (3)季节性降价;

  (4)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例题】经营者以低于成本价销售下列商品的行为,哪些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A.销售鲜活商品

  B.销售有效期限将到期的商品

  C.销售积压商品

  D.因清偿债务,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答案:ABCD

  4、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

  5、投标者不得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投标者和招标者不得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

  第三节 反垄断法律制度

  一、反垄断法基本理论

  (一)反垄断法的立法宗旨

  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P576)。

  (二)反垄断法的适用范围(P576)

  1、根据《反垄断法》第2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适用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适用本法。

  解释:特别注意该规定后半句,它确立了我国反垄断法的域外效力。比如两个国外的大公司合并,即使它们都没有在中国设立子公司、分公司或办事处,但是如果它们的合并会影响到我国境内市场竞争,从而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也应当遵守我国的反垄断法,进行合并申报。

  2、我国《反垄断法》主要规定了禁止垄断协议、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控制经营者集中(经济性垄断)三大制度以及禁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政性垄断)内容。

  3、反垄断法适用除外

  (1)经营者依照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不适用《反垄断法》;但是,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适用《反垄断法》。

  (2)农业生产者及农村经济组织在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运输、储存等经营活动中实施的联合或者协同行为,不适用《反垄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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