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注册会计师 > 注册会计师备考资料 > 注会《经济法》辅导:个人独资企业法(二)

注会《经济法》辅导:个人独资企业法(二)

更新时间:2011-08-29 15:52:02 来源:|0 浏览0收藏0

注册会计师报名、考试、查分时间 免费短信提醒

地区

获取验证 立即预约

请填写图片验证码后获取短信验证码

看不清楚,换张图片

免费获取短信验证码

  三、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重点)

  管理形式: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他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

  1、投资人的内部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任意限制)

  (1)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内部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举例】老赵投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A,委托老李管理企业事务,老赵授权老李对外签订合同不得超过100万元,该限制属于任意限制。某日,老李代表A企业与B签订200万元的买卖合同,该合同是否有效取决于B是否为善意第三人。如果B不知道老赵对老李的职权限制,那么为善意的第三人,该合同有效。

  (2)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人员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时违反双方订立的合同,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对受托人的职权限制(法定限制)

  (1)不得擅自以企业财产提供担保;(2)未经投资人同意,不得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3)未经投资人同意,不得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4)未经投资人同意,不得擅自将企业商标或者其他知识产权转让给他人使用等。

  【例题】万某因出国留学将自己的个人独资企业委托陈某管理,并授权陈某在5万元以内的开支和50万元以内的交易可自行决定。假设第三人对此授权不知情,则陈某在受托期间实施的下列行为中,属于法律禁止或无效的是( )。

  A、未经万某同意与某公司签订交易额为100万元的合同

  B、未经万某同意将自己的房屋以1万元出售给本企业

  C、未经万某同意向某电视台支付广告费8万元

  D、未经万某同意将企业的商标有偿转让

  答案:BD

  解析:(1)选项AC涉及的行为有效:投资人对受托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2)选项BD:未经投资人同意,受托人不得同本企业进行交易或者将企业商标转让。

    2011年注册会计师考试报名汇总

    2011年注册会计师考试大纲汇总

    2010年注册会计师学员考后交流

    2011注册会计师网上辅导招生简章

环球网校注册会计师频道  环球网校注册会计师论坛  环球网校财会之家博客

分享到: 编辑:环球网校

资料下载 精选课程 老师直播 真题练习

注册会计师资格查询

注册会计师历年真题下载 更多

注册会计师每日一练 打卡日历

0
累计打卡
0
打卡人数
去打卡

预计用时3分钟

注册会计师各地入口
环球网校移动课堂APP 直播、听课。职达未来!

安卓版

下载

iPhone版

下载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