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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 经济法 辅导讲义:留置

更新时间:2011-10-26 09:24:39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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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留置权属于法定的担保物权$lesson$

  留置权只有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时产生,并非依当事人约定产生;但当事人可以通过合同约定排除留置权的适用。

  2、留置权的善意取得

  如果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交付的动产时,不知债务人无处分该动产的权利,债权人仍可以行使留置权。

  3、留置权的适用范围

  (1)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2)留置权的适用范围不再局限于特定的合同关系,其他的债权债务关系,如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等法律关系也可以产生留置权。

  提示:在“承揽合同、运输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行纪合同”中可以产生留置权。

  解释:对于企业之间留置权的行使,可以不以同一债权债务关系为要件。

  4、留置权的效力

  (1)留置权的效力还及于从物、孳息和代位物。

  提示:质权、留置权的效力及于孳息,但抵押权一般不及于孳息。只有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致使抵押财产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才有权收取该抵押财产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

  (2)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5、留置权的行使

  (1)留置标的物

  债权人在其债权没有得到清偿,有权留置债务人的财产,并给债务人确定“2个月以上”的履行期限。

  (2)优先受偿

  债务人超过规定的期限仍不履行其债务时,留置权人可依法以留置物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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