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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注会《经济法》辅导:公司法的基本理论(一)

更新时间:2011-10-26 09:27:03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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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公司的概念及分类$lesson$

  公司是指由股东出资设立的,股东以其全部认缴的出资额或者所认缴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名下的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独立承担责任的一类企业法人(公司名下的财产与设立时的资本不一致)。公司的分类:

  1、按照公司之间股权或股份的控制与被控制的关系,可以把公司分为母公司和子公司。

  (1)母公司拥有对子公司的重大事项的决策权。如:母公司可以通过控股股东的地位决定子公司董事会的组成,决定子公司的重大经营事项等。

  (2)母公司和子公司都是独立的法人实体,都有自己的名称权,都能够独立对外承担民事责任。

  2、从公司内部管辖关系上进行分类,可以把公司分为本公司和分公司。

  本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能够对外独立承担责任,分公司是本公司根据业务需要开设的,没有独立的财产和名称,没有法人资格的,只能在本公司的授权范围内,开展具体的业务活动,其民事责任由本公司承担。

  二、公司法人财产权的限制

  公司法人财产是指公司设立时,由股东投资以及公司成立后在经营过程中形成的财产总和。公司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一)转投资的限制

  1、《公司法》第15条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提示:法律另有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但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人。

  2、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

  3、公司章程对投资的总额及单项投资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二)担保的限制

  1、公司章程对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2、公司为“他人”(非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

  3、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接受担保的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上述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不含半数)通过。

  【例题】甲持有乙公司34%的股份,为第一大股东。2007年1月,乙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讨论其为甲向银行借款提供担保事宜。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包括甲)所持表决权占公司发行在外股份总数的49%,除一名持有公司股份总额1%的小股东反对外,其余股东都同意乙公司为甲向银行借款提供担保。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2009年原制度)

  A、决议无效,因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数不足股份总额的半数

  B、决议无效,因为决议所获同意票代表的表决权数不足公司股份总额的半数

  C、决议无效,因为甲未回避表决

  D、决议无效,因为公司不得为其股东提供担保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股东权利。根据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接受担保的股东或者受接受担保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该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本题中,甲参与了表决,则该决议无效。

  (三)借款的限制

  一般情况,除非公司章程有特别规定或经过股东会(股东大会)的批准同意,公司董事、经理不得擅自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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