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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综合题真题精选

更新时间:2012-12-12 14:50:26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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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合题(本题型共3小题。第1小题可以选用中文或英文解答,如使用中文解答,最高得分为12分;如使用英文解答,该小题须全部使用英文,最高得分为17分。第2小题12分,第3小题16分。本题型最高得分为45分。要求列出计算步骤,每步骤运算得数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在答题卷上无效。)

  1.某有机化肥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生产的化肥一直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该企业所生产化肥既作为最终消费品直接销售给农业生产者,又作为原材料销售给其他化工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假定销售给农业生产者和其他化工企业的比例为3:7,每吨化肥的不含税售价为2500元、成本为1755元(含从“进项税额转出”转入的255元)。该企业生产化肥的原材料均从一般纳税人处采购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近日,该企业的总经理与甲会计师事务所某注册会计师会谈,期间讲座了是否放弃享受的增值税免税优惠的问题。为提请董事会讨论这一问题并作决策,该总经理发了一封电子邮件,请该注册会计师一些问题给予回答。该总经理所提问题如下:

  (1)对销售给农业生产者和化工企业的化肥,放弃免税优惠与享受免税优惠相比,增值税的计算有何区别?

  (2)以100吨化肥(30吨售给农业生产者,70吨售给化工企业)为例,分别计算免税销售、放弃免税销售情况下这100吨化肥的毛利润,从而得出放弃免税销售是否更为有利?(说明:因农业生产者为非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税后,为不增加农民负担,销售给农业生产者的化肥含税售价仍为2500元/吨,销售给化工企业的不含税售价为2500元/吨。)

  (3)假定销售给农业生产者的化肥含税售价仍为2500元/吨,销售给化工企业的不含税售价为2500元/吨,以销售总量100吨为例,请计算对农业生产者的销售超过多少时,放弃免税将对企业不利?

  (4)如放弃免税有利,可以随时申请放弃免税吗?

  (5)如申请放弃免税,需要履行审批手续还是备案手续?

  (6)如申请放弃免税获准后,将来可随时再申请免税吗?有怎样的限定条件?

  (7)如申请放弃免税获准后,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8)可否选择仅就销售给化工企业的化肥放弃免税?

  (9)如申请放弃免税获准后,以前购进原材料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可以用于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要求:假定你为该注册会计师,请书面回答该总经理的以上问题。(涉及计算的,请列明计算步骤。)

  【参考答案】

  (1)放弃免税优惠:

  应纳增值税=2500×13%-255=70(万元)

  享受免税优惠:

  应纳增值税=0(万元)

  (2)放弃免税优惠

  毛利=[2500/(1+13%)-(1755-255)]×30+[2500-(1755-255)]×70=91371.68(万元)

  享受免税优惠:

  毛利=(2500/1-1755)×30+(2500-1755)×70=74500(万元)

  所以,放弃免税权有利,应该放弃。

  (3)假设对农业生产者销售量为W:

  建立等式关系:享受免税的毛利=放弃免税的毛利

  (2500-1755)×100=〔2500/(1+13%)-1500〕×W+(2500-1500)×(100-W)

  展开算式为:74500=712.40×W+1000×(100-W)

  W=88.66吨

  当对农业生产者销售88.66吨,对化工企业销售11.34吨时,享受免税和放弃免税,企业获得毛利相同。

  测试:当对农业生产者销售为90吨时,

  放弃免税,获得毛利=〔2500/(1+13%)-1500〕×90+(2500-1500)×(100-90)=74115.04(元)

  也即,当对农业生产者销售超过88.66吨时,放弃免税获得的利润低于享受免税获得的利润。此时放弃免税对企业不利。

  (4)生产和销售免征增值税货物或劳务的纳税人可要求放弃免税权,税法对此没有限制性规定。

  (5)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6)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依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

  (7)放弃免税权的纳税人符合一般纳税人认定条件尚未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应当按现行规定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销售的货物或劳务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8)不得选择某一免税项目放弃免税权,也不得根据不同的销售对象选择部分货物或劳务放弃免税权。

  (9)纳税人在免税期内购进用于免税项目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所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一律不得抵扣。

  2.中国公民王某就职于国内A上市公司,2010年收入情况如下:

  (1)1月1日起将其位于市区的一套公寓住房按市价出租,每月收取租金3800元。1月因卫生间漏水发生修缮费用1200元,已取得合法有效的支出凭证。

  (2)在国内另一家公司担任独立董事,3月取得该公司支付的上年度独立董事津贴35000元。

  (3)3月取得国内B上市公司分配的红利18000元。

  (4)4月取得上年度一次性奖金36000元,王某当月的工资为4500元。

  (5)5月赴国外进行技术交流期间,在甲国演讲取得收入折合人民币12000元,在乙国取得专利转让收入折合人民币60000元,分别按照收入来源国的税法规定缴纳了个人所得税折合人民币1800元和12000元。

  (6)5月在业余时间为一家民营企业开发了一项技术,取得收入40000元。适逢该民营企业通过中国红十字会开展向玉树地震灾区捐款活动当即从中捐赠20000元,同时通过有关政府部门向某地农村义务教育捐款8000元,均取得了相关捐赠证明。

  (7)6月与一家培训机构签订了半年的劳务合同,合同规定从6月起每周六为该培训中心授课1次,每次报酬为1200元。6月份为培训中心授课4次。

  (8)7月转让国内C上市公司股票,取得15320.60元,同月转让在中国香港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某境外上市公司股票,取得转让净所得折合人民币180000元,在境外未缴纳税款。

  (9)8月开始被A上市公司派遣到所属的某外商投资企业工作,合同期内作为该外商投资企业雇员,每月从该外商投资企业取得薪金18000元,同时每月取得派遣公司发给的工资4500元。

  (10)A上市公司于2010年11月与王某签订了解除劳动关系协议,A上市公司一次性支付已在本公司任职8年的王某经济补偿金115000元(A上市公司所在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25000元)。

  要求:根据以上资料,按照下列序号计算回答问题,每问需计算合计数。

  (1)计算王某1-2月出租房屋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不考虑其他税费)。

  (2)计算王某3月取得的独立董事津贴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3)计算王某3月取得的红利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4)计算王某4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5)计算王某5月从国外取得收入应在国内补缴的个人所得税。

  (6)计算某民营企业5月支付王某技术开发费应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7)计算培训中心6月支付王某授课费应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8)计算王某7月转让境内和境外上市公司股票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9)计算王某8月从外资企业取得收入时应由外资企业扣缴的个人所得税。

  (10)计算王某8月从派遣单位取得工资收入时应由派遣单位扣缴的个人所得税。

  (11)计算公司11月支付王某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应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参考答案】

  (1)应纳个人所得税=(3800-800-800)×10%+(3800-400-800)×10%=480(元)

  (2)取得的独立董事津贴应按劳务报酬纳税。35000×(1-20%)×30%-2000=6400(元)

  (3)个人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按50%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18000×20%×50%=1800(元)

  (4)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单独计算个人所得税。36000÷12=3000(元),适用15%的税率,速算扣除数为125,36000×15%-125=5275(元)

  (5)在甲国演讲收入按照我国税率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12000×(1-20%)×20%=1920(元),应补缴个人所得税1920-1800=120(元)

  在乙国取得专利转让收入按照我国税率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60000×(1-20%)×20%=9600(元),由于在国外已经缴纳12000元,所以不需要补缴个人所得税。

  (6)个人向玉树地震灾区捐赠和农村义务教育捐款,可以从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额扣除。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40000×(1-20%)-20000-8000)×20%=800(元)

  (7)属于同一事项连续取得收入的,以1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应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1200×4×(1-20%)×20%=768(元)

  (8)转让境内上市公司的股票所得免个人所得税,转让境外上市公司的股票所得按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所以转让境外的股票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180000×20%=36000(元)

  (9)雇佣单位在支付工资、薪金时,按税法规定减除费用,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18000-2000)×20%-375=2825(元)

  (10)派遣单位支付的工资、薪金不再减除费用,以支付金额直接确定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4500×15%-125=550(元)

  (11)超过免税标准的补偿金为:115000-25000×3=40000(元),40000÷8-2000=3000,适用15%的税率,速算扣除数为125,应纳个人所得税:(3000×15%-125)×8=2600(元)

  3.某摩托车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有固定资产价值18000万元(其中生产经营使用的房产值为12000万元),生产经营占地面积80000平方米。2009年发生以下业务:

  (1)全年生产两轮摩托车200000辆,每辆生产成本0.28万元、市场不含税销售价0.46万元。全年销售两轮摩托车190000辆,销售合同记载取得不含税销售收入87400万元。由于部分摩托车由该生产企业直接送货,运输合同记载取得送货的运输费收入468万元并开具普通发票。

  (2)全年生产三轮摩托车30000辆,每辆生产成本0.22万元、市场不含税销售价0.36万元。全年销售三轮摩托车28000辆,销售合同记载取得不含税销售收入10080万元。

  (3)全年外购原材料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购货合同记载支付材料价款共计35000万元、增值税进项税额5950万元。运输合同记载支付运输公司的运输费用1100万元,取得运输公司开具的公路内河运输发票。

  (4)全年发生管理费用11000万元(其中含业务招待费用900万元,新技术研究开发费用800万元,支付其他企业管理费300万元;不含印花税和房产税)、销售费用7600万元、财务费用2100万元。

  (5)全年发生营业外支出3600万元(其中含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向贫困山区捐赠500万元;因管理不善库存原材料损失618.6万元,其中含运费成本18.6万元)。

  (6)6月10日,取得直接投资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股息收入130万元,已知境内被投资企业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

  (7)8月20日,取得摩托车代销商赞助的一批原材料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材料金额30万元、增值税5.1万元。

  (8)10月6日,该摩托车生产企业合并一家小型股份公司,股份公司全部资产公允价值为5700万元、全部负债为3200万元、未超过弥补年限的亏损额为620万元。合并时摩托车生产企业给股份公司的无觅处权支付额为2300万元、银行存款200万元。该合并业务符合企业重组特殊税务处理的条件且选择此方法执行。

  (9)12月20日,取得到期的国债利息收入90万元(假定当年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年利率为6%);取得直接投资境外公司分配的股息收入170万元,已知该股息收入在境外承担的总税负为15%.

  (10)2009年度,该摩托车生产企业自行计算的应缴纳的各种税款如下:

  ①增值税=(87400+10080)×17%-5950-1100×7%=16571.6-5950-77=10544.6万元

  ②消费税=(87400+10080)×10%=9748万元

  ③城建税、教育税附加=(10544.6+9748)×(7%+3%)=2029.26万元

  ④城镇土地使用税=80000×4÷10000=32万元

  ⑤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87400+468+10080-190000×0.28-28000×0.22-11000-7600-2100-3600+130+170+90-9748-2029.26=2900.74万元

  企业所税=(2900.74-620)×25%=570.19万元

  (说明:假定该企业适用增值税税率17%、两轮摩托车和三轮摩托车消费税税率10%、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7%、教育费附加征收率3%、计算房产税房产余值的扣除比例20%、城镇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4元、企业所得税税率25%.)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涉及计算的,请列出计算步骤)。

  (1)分别指出企业自行计算缴纳税款(企业所得税除外)的错误之处,简单说明理由,并计算应补(退)的各种税款(企业所得税除外)。

  (2)计算企业2009年度实现的会计利润总额。

  (3)分别指出企业所得部计算的错误之处,简单说明理由,并计算应补(退)的企业所得税。

  【参考答案】

  (1)企业的错误之处在于:

  ①销售货物收取的运费是价外费用,应并入销售额计算销项税和消费税,

  ②赞助取得的原材料,可以作进项税抵扣。

  ③管理不善损失的原材料应该作进项税转出。

  ④没有计算印花税和房产税。

  ⑤增值税和消费税计算有误,导致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数据也是有误的。

  补交增值税=468/(1+17%)×17%-5.1+600×17%+18.6/(1-7%)×7%=166.30(万元)

  补交消费税=468/(1+17%)×10%=40(万元)

  补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合计=(166.30+40)×(7%+3%)=20.63(万元)

  补纳房产税=12000×(1-20%)×1.2%=115.20(万元)

  补纳印花税=(87400+10080+35000+5950)×0.3‰+(468+1100)×0.5‰=42.31(万元)

  (2)计算会计利润总额。

  销售收入=(87400+468/1.17+10080)=97880(万元)

  销售成本=0.28*190000+0.22*28000=59360(万元)

  期间费用=11000+115.2+42.31+7600+2100=20857.51(万元)

  营业税金及附加=9748+2029.26+40+20.63=11837.89(万元)

  营业外支出=3600+600×17%+18.6/(1-7%)×7%=3703.4(万元)

  营业外收入=35.1(万元)

  投资收益=130+90+170=390万元

  会计利润=97880-59360-20857.51-11837.89-3703.4+35.1+390=2546.30(万元)。

  (3)分别指出企业所得税计算的错误之处,简单说明理由,并计算应补(退)的企业所得税。

  价外收入没有还原,所以,价外部分确认收入有误,导致税前扣除的税金和教育附加有误;漏记房产税和印花税导致管理费用计算错误;

  招待费超标扣除;新技术研发费用没有进行加计扣除;管理不善损失材料进项税未进行转出,导致营业外支出有误;公益捐赠超限额未进行税前调整;分回股息、国债利息收入是免税收益,不应该计入应税所得;受赠的原材料没有计入应税收入,企业处理有误;支付其他企业的管理费不得扣除;合并业务,应该按规定计算合并企业弥补被合并企业亏损扣除限额,企业全部扣除被合并企业亏损是错误的;境外分回股息不用全部纳税,而是按境内外税率差补税。

  业务招待费限额:900*60%=540大于97880*0.5%=489.4,税前扣除489.4,调增900-489.4=410.60万元

  捐赠限额=2546.30×12%=305.56万元,实际公益捐赠500万元,所以,捐赠调增194.44万元。

  加计扣除研发费用800×50%=400万元,调减所得400万元。

  调整增加支付的管理费用300万元

  分回股息和国债利息合计应税所得调减130+90=220(万元)

  合并企业扣除被合并企业亏损限额=(5700-3200)×6%=150(万元)

  境外分回股息应补税=170/(1-15%)×(25%-15%)=20(万元)

  境内应税所得=(2546.30+410.60+194.44-400+300-220-170-150)=2511.34(万元)

  当年应纳企业所得税=2511.34×25%+20=647.84(万元)

  应补企业所得税=647.84-570.19=77.6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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