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票据的伪造
更新时间:2013-01-23 11:1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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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票据的伪造
1.票据的伪造是指假冒他人名义或虚构人的名义而进行的票据行为。一般包括票据的伪造和票据上签章的伪造两种。
【辨析】票据的伪造与票据的无权代理不同的是:票据伪造的伪造人必须是假冒他人名义签章,而票据的无权代理则是在票据上表明了代理关系,将被代理人的姓名或名称记载在票据上并由代理人签章,故二者不能等同。
2.票据的伪造行为自始就不具有任何票据行为的效力,故持票人即使是善意取得,对被伪造人也不能行使票据权利。
3.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即在票据上真正签章的人,仍应对被伪造的票据的债权人承担票据责任,票据债权人按票据法的规定提示承兑、提示付款或行使追索权的时候,在票据上真正签章人不能以伪造为由进行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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