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票据的变造
更新时间:2013-01-23 11:1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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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票据的变造
1.票据的变造是指无权更改票据内容的人,对票据上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加以变更的行为。
2.构成票据的变造,须符合以下条件:(1)变造的票据是合法成立的有效票据;(2)变造的内容是票据上所记载的除签章以外的事项;(3)变造人无权变更票据的内容。
3.下列情形不属于票据的变造:(1)有变更权限的人依法对票据进行的变更,;(2)在空白票据上经授权进行补记的;(3)变更票据上的签章的,属于票据的伪造,而不属于票据的变造。
4. 票据上其他记载事项被变造的,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在变造之后签章的人,对变造之后的记载事项负责;不能辨别是在票据被变造之前或者之后签章的,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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