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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重点:公司债券的一般理论

更新时间:2013-02-21 10:21:14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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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3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第四章重点:公司债券的一般理论

  第四章 公司法

  公司债券的一般理论

  (一)公司债券的概念和特征

  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公司债券与公司股票有不同的法律特征:

  1、公司债券的持有人是公司的债权人,对于公司享有民法上规定的债权人的所有权利,而股票的持有人则是公司的股东,享有《公司法》所规定的股东权利;

  2、公司债券的持有人,无论公司是否有盈利,对公司享有按照约定给付利息的请求权,而股票持有人,则必须在公司有盈利时才能依法获得股利分配;

  3、公司债券到了约定期限,公司必须偿还债券本金,而股票持有人仅在公司解散时方可请求分配剩余财产;

  4、公司债券的持有人享有优先于股票持有人获得清偿的权利,而股票持有人必须在公司全部债务清偿之后,方可就公司剩余财产请求分配;

  5、公司债券的利率一般是固定不变的,风险较小,而股票股利分配的高低,与公司经营好坏密切相关,风险较大。

  (二)公司债券的种类

  1、记名公司债券和无记名公司债券。

  2、可转换公司债券和不可转换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是指可以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公司债券。

  3、上市的公司债券和非上市的公司债券。

  (三)公司债券的发行

  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与程序。

  (四)公司债券的转让

  1、公司债券可以转让,转让价格由转让人与受让人约定。

  2、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的,公司应当按照其转换办法向债券持有人换发股票,但债券持有人对转换股票或者不转换股票有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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