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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重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更新时间:2013-02-21 10:22:48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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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3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第四章重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第四章 公司法

  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一)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内容

  公司应当依法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主要包括:

  1、资产负债表;

  2、利润表;

  3、现金流量表等报表;

  4、附注。

  (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验证和公示

  1、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董事会负责编制,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得另立会计账簿。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2、公司应当依法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审查验证。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

  3、公司应当依法披露有关财务、会计资料。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会计报告提交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20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公告其财务会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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