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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重点:利润分配

更新时间:2013-02-22 10:00:33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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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3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第四章重点:利润分配

  第四章 公司法

  利润分配

  (一)利润

  1、公司应当按照如下顺序进行利润分配:

  (1)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但不得超过税法规定的弥补期限。

  (2)缴纳所得税。

  (3)弥补在税前利润弥补亏损之后仍存在的亏损。

  (4)提取法定公积金。

  (5)提取任意公积金。

  (6)向股东分配利润。

  【相关考点】合营企业以前年度的亏损未弥补前不得分配利润。

  2、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但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配的除外;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3、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二)公积金

  公积金分为盈余公积金和资本公积金两类。

  1、盈余公积金是从公司税后利润中提取的公积金,分为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两种。

  (1)法定公积金按照公司税后利润的10%提取,当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时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2)任意公积金按照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从公司税后利润中提取。

  2、资本公积金是直接由资本原因形成的公积金,股份有限公司以超过股票票面金额的发行价格发行股份所得的溢价款以及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列入资本公积金的其他收入(如法定财产重估增值、接受捐赠的资产价值等),应当列为公司资本公积金。

  3、公积金应当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其用途主要如下:

  (1)弥补公司亏损。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2)扩大公司生产经营。

  (3)转增公司资本。对用任意公积金转增资本的,法律没有限制,但用法定公积金转增资本时,转增后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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