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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重点:公司合并

更新时间:2013-02-22 10:02:17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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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3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第四章重点:公司合并

  第四章 公司法

  公司合并

  (一)公司合并的形式

  公司合并是指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变为一个公司的行为。

  (二)公司合并的程序

  1、签订合并协议。

  2、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3、作出合并决议。

  4、通知债权人。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5、依法进行登记。

  (三)公司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1、企业进行吸收合并时,公告通知了债权人,企业吸收合并后,债权人就被合并企业原资产管理人(出资人)隐瞒或者遗漏的企业债务起诉合并方的:

  (1)如债权人在公告期内申报过该笔债权,合并方在承担民事责任后,可再行向被合并企业原资产管理人(出资人)追偿;

  (2)如债权人在公告期间内未申报过该笔债权,则合并方不承担民事责任,人民法院可告知债权人另行起诉被合并企业原资产管理人(出资人)。

  2、企业吸收合并或新设合并后,被合并企业应当办理而未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债权人起诉被合并企业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企业合并后的具体情况,告知债权人追加责任主体,并判令责任主体承担民事责任。

  【相关考点】根据《合同法》,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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