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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民事诉讼和仲裁

更新时间:2013-05-20 10:37:38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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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民事诉讼基本制度合议制度:三人以上的单数 少数服从多数。回避制度,公开审判制度,两审终审。

     相关链接: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试题型及题量解析

  民事诉讼和仲裁概述

  1.民事诉讼基本制度:

  合议制度:三人以上的单数 少数服从多数。

  回避制度,公开审判制度,两审终审。

  注意:并不是所有的案件都是两审终审,比如说一审判决后未提起上诉的,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最终判决,以及适用于特别程序,公式催告,破产程序,督促程序。

  但是对于二审终审制,如果当事人对生效的判决、裁定仍不服的,可在两年内申请再审,但不影响判决、裁定的执行。

  当事人起诉除了具备一般条件,还需要满足:当事人没有事先或事后约定由仲裁机构裁决的协议 当事人没有就同一事实、同一诉讼标的再行向法院提起诉讼。

  2.仲裁: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除外。

  当事人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没有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而后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仲裁条款不因主合同的无效、被撤销而失效,也不因主合同的未成立而影响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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