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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诉讼时效

更新时间:2013-05-20 10:39:37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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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诉讼时效性质法律事实中的事件:时间的经过。诉讼时效使权利人丧失的是胜诉权,而不是实体权利(起诉权)。

     相关链接: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试题型及题量解析

  诉讼时效

  1.诉讼时效性质

  法律事实中的事件:时间的经过。

  诉讼时效使权利人丧失的是胜诉权,而不是实体权利(起诉权)。

  2.适用的对象

  债权请求权不适用其他请求权(物上请求权),比如偿还银行存款本息。出资请求权,兑付债券金融产品的本息等。

  3.诉讼时效类型

  普通诉讼时效;2年。

  短期诉讼时效:1年,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不合格的商品未发表声明的、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寄存物品受到毁坏或者丢失的。

  长期诉讼时效:4年,涉外货物买卖或者技术进出口争议合同。

  最长诉讼时效:20年。

  4.诉讼时效起算期间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注意:最长诉讼时效是从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5.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或者延长

  诉讼时效的中止:指的是权利人无法行使权利。原因是: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限制(无限制行为能力人无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的,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的权利人受到控制的)。

  中止:最后六个月产生的记住时间点。

  产生的法律后果: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0年。

  诉讼时效的中断:以前期间归于无效重新计算这是和中止最大的区别。

  产生中断的法律事由:提起诉讼(或者一样性质的提起仲裁申请支付令等)当事人一方提出请求(应当有据可查)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以下重点需要关注:

  当事人一方提出请求。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

  (1)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虽未签字、盖章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2)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3)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

  (4)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5)权利人对同一债权中的部分债权主张权利,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及于剩余债权,但权利人明确表示放弃剩余债权的情形除外。

  如果当事人就债务履行达成和解(例如延期清偿协议)不应看作诉讼时效的中断,而应视为新的法律关系成立,该法律关系受法律保护。在这种情况下,只有当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和解协议时,才开始诉讼时效的起算。

  以下内容了解:

  除斥期间和诉讼时效区别:(1)适用对象不同。诉讼时效适用于债权请求权;除斥期间一般适用于形成权,如追认权、解除权、撤销权等。(2)可以援用的主体不同。诉讼时效须由当事人主张后人民法院才能审查,人民法院不能主动援用。除斥期间无论当事人是否主张,人民法院均可以主动审查。(3)法律效力不同。诉讼时效届满只是导致胜诉权的消灭,实体权利不消灭;除斥期间届满,实体权利消灭。(4)期间性质不同。诉讼时效是可变期间,可以因主客观原因中断、中止或延长:除斥期间是不变期间,不适用时效中断、中止和延长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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