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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外资企业法律制度

更新时间:2013-05-29 10:35:51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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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外资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转让,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相关链接: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民事诉讼和仲裁

  外资企业法律制度

  1.注册资本

  (1)外资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转让,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2)外资企业将其财产或者权益对外抵押、转让,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2.外资企业的职工有权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企业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奖惩、工资制度、生活福利、劳动保护和劳动保险等问题时,工会代表有权列席会议。(2000年多选题)

  【相关链接】合营企业董事会会议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奖惩、工资制度、生活福利、劳动保护和劳动保险等问题时,工会代表有权列席会议。

  3.外资企业储备基金的提取比例不得低于税后利润的10%,当累计提取金额达到注册资本的50%时,可以不再提取。(2004年单选题)

  【相关链接】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法定公积金按税后利润的10%提取;累计余额达到注册资本50%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4.外资企业的“破产清算和撤销清算”,应当按照中国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

  5.外资企业的清算委员会应当由外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债权人代表以及有关主管机关的代表组成,并聘请中国的注册会计师、律师参加。(2005年多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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