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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票据的伪造和变造

更新时间:2013-07-17 10:38:02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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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票据的伪造和变造

  票据的伪造和变造

  票据伪造,是指假冒或者虚构他人的名义而为的票据行为。

  票据的伪造的后果:

  ①持票人即使是善意取得,对被伪造人也不能行使票据权利。

  ②由于伪造人没有在票据上以自己的名义签章,因此不承担票据责任。但是,如果伪造人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必须承担刑事、行政或民事责任。

  ③票据上有伪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在票据上真实签章的当事人,仍应对被伪造的票据的债权人承担票据责任。

  票据变造,是指没有变更权限的人变更票据上签章以外的其他记载事项的行为。

  票据的变造的后果:

  如果当事人的签章在变造之前,应当按照原记载的内容负责;如果当事人的签章在变造之后,则应当按照变造后的记载内容负责。如果无法辨别签章发生在变造之前还是之后,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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