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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证券法中关联股东需回避

更新时间:2013-07-17 10:40:41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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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证券法中关联股东需回避

  证券法中关联股东需回避

  (1)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2)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对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进行表决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

  (3)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对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价格修正方案进行表决时,持有公司可转换债券的股东应当回避。

  (4)管理层收购应当经董事会非关联董事作出决议,且取得2/3以上的独立董事同意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5)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就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事宜与本公司股东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6)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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