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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个体工商户

更新时间:2013-07-17 10:39:59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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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个体工商户,此规定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

  个体工商户

  当前,大多数个体工商户未以字号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多以自然人身份开立储蓄账户并用于办理经营性资金的支付结算,导致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性资金和消费性资金无法区分,既不方便其办理结算,也不利于加强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为解决上述矛盾,《账户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者经营者姓名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此规定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

  一是有利于提高个体工商户的经济地位,促进个体经济健康发展。根据党的十六大精神,个体工商户作为非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同其他经济组织享有平等的生产经营权利,其身份应受到重视,贡献应得到认可,权利应得到保障。《账户管理办法》将其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表明个体工商户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将享有同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相同的银行结算服务。

  二是有利于满足个体工商户的支付结算需要,规范其财务管理。个体工商户从事经营活动存在各种结算需要,《账户管理办法》将个体工商户银行结算账户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有利于银行为其提供各种支付结算服务。如果将其纳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使用和管理,只有符合《账户管理办法》第39条、40条、41条的规定,方能将款项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这样就可能不便于个体工商户经营活动的款项结算,影响其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同时,个体工商户也具有把生产经营性资金和个人消费资金分开的内在要求。《账户管理办法》这样规定,有利于个体工商户加强对其生产经营的财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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