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城规《管理与法规》知识点:风景名胜区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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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景名胜区条例》
为了加强对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国务院于2006年9月16日通过了《风景名胜区条例》,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
1.风景名胜区的定义
本条例所称风景名胜区,是指具有观赏、文化或者科学价值,自然景观、人文景观比较集中,环境优美,可供人们游览或者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区域(第二条)。
2.基本原则
国家对风景名胜区实行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第三条)。
3.管理机构
风景名胜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置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工作(第四条)。
4.风景名胜区的设立
风景名胜区划分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省级风景名胜区。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具有国家代表性的,可以申请设立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具有区域代表性的,可以申请设立省级风景名胜区(第八条)。
5.风景名胜区规划
(1)风景名胜区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风景名胜区应当自设立之日起2年内编制完成总体规划,规划期一般为20年(第十二条、第十四条)。
(2)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应当包括:风景资源评价;生态资源保护措施、重大建设项目布局、开发利用强度;风景名胜区的功能结构和空间布局;禁止开发和限制开发的范围;风景名胜区的游客容量;有关专项规划(第十三条)。
(3)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核心景区和其他景区的不同要求编制,确定基础设施、旅游设施、文化设施等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与规模,并明确建设用地范围和规划设计条件(第十五条)。
(4)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组织编制,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后,报国务院审批。省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详细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审批。省级风景名胜区的详细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审批(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5)风景名胜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经批准的风景名胜区规划,服从规划管理。风景名胜区规划未经批准的,不得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各类建设活动(第二十一条)。
(6)风景名胜区规划的修改必须履行规定的程序(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6.风景名胜区保护
(1)风景名胜区内禁止开山、采石、开矿、开荒、修坟立碑,禁止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第二十六条)。
(2)禁止违反风景名胜区规划,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已经建设的,应当按照风景名胜区规划,逐步迁出(第二十七条)。
(3)风景名胜区的建设活动,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修建缆车、索道等重大建设工程,项目的选址方案应当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核准(第二十八条)。
(4)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并与景观相协调,不得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第三十条)。
7.风景名胜区利用和管理
(1)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风景名胜区规划,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改善交通、服务设施和游览条件(第三十三条)。
(2)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保障制度,加强安全管理,保障游览安全,禁止超过允许容量接纳游客和在没有安全保障的区域开展游览活动(第三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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