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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师|新《土地管理法》知识百问--第六弹

更新时间:2021-04-01 14:42:19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36收藏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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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土地制度是国家的基础性制度,事关经济发展和国家长治久安。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土地管理法的决定。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本次连载,将解答你所有关于土地管理法的疑惑,快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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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如何确定集体土地的经营、管理代表

集体土地的经营、管理代表也就是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行使代表,根据《物权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规定, 集体土地经营、管理的代表,根据农民集体的不同形式予以确定。一是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二是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 理;三是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17、什么是土地使用权,有哪些主要特征

土地使用权,是指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在法律所允许的范围内对依法交由其使用的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及依法处分的权利。根据我国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可以分离的基本原则,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从所有权中分离出使用权,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土地使用权具有以下特征:一是土地使用权是基于法律的规定而产生的;二是土地使用权是在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基础之上派生出来的一种权利;三是土地使用权是一种对土地的 直接占有支配权;四是土地使用权具有一定的稳定性,例如,通过出让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使用期限为 40~70 年,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 30~70 年。值得注意的是,在《物权法》中并未将“土地使用权”作为一个独立的土地权利类型,而是在用益物权部分将其细化为: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海域使用权,以及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等一系列权利类型。

18、土地使用权人应履行哪些义务

土地资源是人类赖以生存和进行物质生产不可替代的自然资源,也是一种社会资源。对于土地资源的利用不仅是使用权人对自己权利的行使, 而且关系到其他社会成员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土地管理法》规定,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这里的保护、管理,主要是指土地使用权人对土地生产能力、土地生态及其环境的良好性能与质量的保护和管理;合理利用土地,主要是指在使用土地的过程中,既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等约定的用途、利用条件等合理利用土地,又要通过科学使用土地,使得土地利用与其自然的、社会的属性相适应,以获得最佳的经济、社会、生态的综合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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