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规划师|新《土地管理法》知识百问--第七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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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如何登记?
自2014年以来,我国已逐步建立了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根据《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规定,集体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等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登记已纳入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应当按照不动产登记的法律法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因此,原《土地管理法》中关于政府办理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登记的有关规定已与现实脱节,本次《土地管理法》修改时对此作岀相应调整,其中明确规定,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依照有关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20、什么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哪些主要规定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反映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中农村承包经营关系的新型物权,是承包人(个人或单位)因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或其他生产经营项目而承包使用、收益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的土地或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的权利。1978 年底安徽省凤阳县小岗村实行包产到户,拉开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序幕;1986年颁布的《土地管理法》首次在法律中明确规定了土地承包经营的具体内容和取得方式,此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以下简称《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以下简称《农业法》)等法律对此作了进一步规定,2007年3月,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物权法》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我国用益物权的独立权利类型作了明确规定。
21、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有哪些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包括发包主体和承包主体。根据法律规定,发包主体(即发包方)根据土地的所有权主体情况而确定,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代表村农民集体发包;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代表村民小组农民集体发包;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由使用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发包。土地承包主体(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或承包方),根据家庭承包和其他方式承包两种情况确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其他方式承包的承包方是农户、单位或个人,不限于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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