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规划师|新《土地管理法》知识百问--第十七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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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土地管理法》对保护耕作层土壤有何规定
土地的耕地耕作层是经过多年耕种形成的,良好的土壤结构是农业生产的宝贵的资源。将耕作层土壤用于新开垦的耕地可以加快新开垦耕地熟化的过程。国外也有在工程建设中将耕作层剥离用于开垦耕地的成功经验。但是,将耕地耕作层用于开垦耕地,由于受当地的自然条件和开垦耕地成本的影响,政府应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实事求是地对具备条件的提出此项要求。法律并未对此作出强制性规定。对此,《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要求占用耕地的单位将所占用耕地耕作层的土壤用于新开垦耕地、劣质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
50、什么是跨省域补充耕地国家统筹?办理程序有哪些
跨省域补充耕地国家统筹,是指耕地后备资源严重匮乏的直辖市,占用耕地、新开垦耕地不足以补充所占耕地,或者资源环境条件严重约束、补充耕地能力严重不足的省,由于实施重大建设项目造成补充耕地缺口,经国务院批准,在耕地后备资源丰富省份落实补充耕地任务的行为。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跨省域补充耕地国家统筹管理办法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8〕16号)规定,补充耕地国家统筹申请、批准按以下程序办理:① 由省、直辖市人民政府向国务院提出补充耕地国家统筹申请;② 自然资源部组织对补充耕地国家统筹申请的评估论证,汇总有关情况并提出意见,会同财政部按程序报国务院批准。经国务院批准补充耕地由国家统筹的省、直辖市,应缴纳跨省域补充耕地资金。
51、什么是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制度?如何落实
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是指在满足人口及国民经济发展对耕地数量和质量需求不断增长的条件下,耕地数量和质量供给与需求的动态平衡。保持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包括耕地数量上的平衡和耕地质量上的平衡,二者缺一不可。
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制度是我国耕地保护的一项重要制度,这一制度的特点,一是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实行耕地总量平衡,明确了省级人民政府保护耕地的目标和责任;二是对于省级人民政府没有切实履行耕地保护责任的,国务院将责令组织开垦耕地,并进行验收;三是对于个别省、直辖市难以在本行政区域内做到耕地平衡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才可以易地开垦并核减该省、直辖市的耕地保护指标。
2019年《土地管理法》修改时,又对该制度作了进一步完善,增加了对所开垦耕地质量方面的要求。《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 ,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采取措施,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耕地总量减少的,由国务院责令在规定期限内组织开垦与所减少耕地的数量与质量相当的耕地;耕地质量降低的,由国务院责令在规定期限内组织整治。新开垦和整治的耕地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验收。
个别省、直辖市确因土地后备资源匮乏,新增建设用地后,新开垦耕地的数量不足以补偿所占用耕地的数量的,必须报经国务院批准减免本行政区域内开垦耕地的数量,易地开垦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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