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2008年城市规划师考试7.14-30日报名
关于安排2008年度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
陕人考发[2008]20号
各市、杨凌示范区人事考试中心(考试机构)、规划局、建委(建设局),各有关城市规划编制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全国城市规划执业制度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2008年度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08]39号)要求,现就我省实施2008年度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有关事项安排如下:
一、考试时间及科目
11月29日 上午:9:00-11:30 城市规划原理
下午:2:00-4:30 城市规划相关知识
11月30日 上午:9:00-11:30 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
下午:2:00-5:00 城市规划实务
全省考试地点统一设在西安。
二、报名条件
报名条件按照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及〈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人发[1999]39号)、《关于印发〈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2000]20号)以及人事部、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补充规定的通知》(人办发[2001]38号)等有关规定执行(附件)。
根据人事部有关规定,中国香港、中国澳门居民可以参加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其报名应符合本通知附件规定的条件;提交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专业学历或学位证书,以及相应专业机构从事专业工作年限证明和居民身份证明。
三、报名办法
考生报名信息必须通过网络进行传递。考生可于7月14日至7月30日登陆陕西人事考试网(网址:http://www.sxrsks.cn),在网上填写并下载打印有关表格,经省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西安市南新街28号德邻酒店311房间;联系电话:87283010、87241792)资格审查后,于7月14日至7月31日(假日除外)到省人事考试中心(西安市西五路83号;联系电话:87440577、87440578、87440575、87447652、87457210)办理报名确认手续。
资格审查时新考生(首次参加该项考试)须根据本人情况及所报级别的要求提供报名资料如下:
1、《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表》(在网上填写并下载)一式两份;
2、《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城市规划师资格考试申报表》(在网上填写并下载)一份;
3、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5、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6、本人近期同版1寸彩色免冠照片3张。
资格审查时老考生(曾参加过该项考试)须提供报名资料如下:
1、《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表》(在网上填写并下载,无须加盖单位公章)一式两份;
2、本人近期同版1寸彩色免冠照片3张。
四、收费标准
考务费用按照《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注册城市规划师等考试、注册收费标准的通知》(计办价格[2000]839号)的规定,客观题考试每人每科60元,主观题考试每人每科120元标准,由省人事考试中心统一收取。
五、有关事项说明
1、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为滚动考试(周期为两个考试年度)。参加全部科目考试的人员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所有科目的考试;参加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
2、2008年度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将依据新颁布的考试大纲实施,考试科目名称不变。
3、《城市规划实务》科目为主观题,采用计算机网络阅卷,考生务必注意:(1)答题前认真阅读答题卡注意事项(专用答题卡首页);(2)使用黑色墨水笔在专用答题卡上作答;(3)在专用答题卡按题号在指定答题区域作答。其余3科均为客观题,在答题卡上作答。各科试卷题本可做草稿纸使用,不再另发草稿纸。
4、考生应考时须持本人准考证和身份证,携带黑色墨水笔、2B铅笔、橡皮、无声无文本编辑功能的计算器。
5、考生于考前10日内登陆陕西人事考试网自行下载打印准考证,并按准考证中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附件:全国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二OO八年七月 二 日
附件:
全国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人发[1999]39号)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
(一)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大专学历,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6年。
(二)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4年;或取得城市规划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5年。
(三)取得通过评估的城市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3年。
(四)取得城市规划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3年。
(五)取得城市规划专业硕士学位或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2年。
(六)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博士学位,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1年。
(七)人事部、建设部规定的其它条件。
《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人发[2000]20号)
四、在《暂行规定》下发之日前,已受聘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只参加《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城市规划实务》两个科目的考试,《城市规划原理》、《城市规划相关知识》两个科目可免试。
(一)1987年以前(含1987年),取得城市规划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0年或取得相近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2年。
(二)1984年以前(含1984年),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7年。
人事部、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补充规定
(人办发[2001]38号)
一、凡符合《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人发[2000]20号)第四款免试部分科目的报名条件,并在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的人员,报名时必须审查学历和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的年限。
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城市规划原理》、《城市规划相关知识》两个科目,只参加《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城市规划实务》两个科目的考试。
(一)1970年底前,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累计满15年;或非规划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累计满20年。
(二)1970年底前,取得城市规划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累计满20年;或非规划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累计满25年。
三、对符合上述条件,并参加了2000年度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其《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和《城市规划实务》两个科目的考试成绩均达到当年国家确定的合格标准者,即可取得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证书。
四、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参加全部科目的考试。
(一)1980年底前,取得城市规划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5年。
(二)1982年底前,取得非规划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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