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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管理法规: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4

更新时间:2009-10-19 15:27:29 来源:|0 浏览1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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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分区规划

第二十二条 在城市总体规划完成后,大、中城市可根据需要编制分区规划。分区规划宜在市区范围内同步开展,各分区在编制过程中应及时综合协调。
第二十三条 分区范围的界线划分,宜根据总体规划的组团布局,结合城市的区、街道等行政区划,以及河流、道路等自然地物确定。
第二十四条 分区规划的规划期限应和总体规划一致。
第二十五条 分区规划需收集以下基础资料:
(一)总体规划对本分区的要求;
(二)分区人口现状;
(三)分区土地利用现状;
(四)分区居住、公建、工业、仓储、市政公用设施、绿地、水面等现状及发展要求;
(五)分区道路交通现状及发展要求;
(六)分区主要工程设施及管网现状。
第二十六条 分区规划文本的内容
(一)总则:编制规划的依据和原则;
(二)分区土地利用原则及不同使用性质地段的划分;
(三)分区内各片人口容量、建筑高度、容积率等控制指标,列出用地平衡表;
(四)道路(包括主、次干道)规划红线位置及控制点坐标、标高;
(五)绿地、河湖水面、高压走廊、文物古迹、历史地段的保护管理要求;
(六)工程管网及主要市政公用设施的规划要求。
第二十七条 分区规划图纸
(一)规划分区位置图。比例尺不限,表现各分区在城市中的位置;
(二)分区现状图。图纸比例为1/5000,内容为:
1.分类标绘土地利用现状,深度以《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中的中类为主,小类为辅;
2.市级、区级及居住区级中心区位置、范围;
3.重要地名、街道名称及主要单位名称。
(三)分区土地利用规划图。图纸比例1/5000,内容为:
1.规划的各类用地界线,深度同现状图;
2.规划的市级、区级及居住区级中心的位置和用地范围;
3.绿地、河湖水面、高压走廊、文物古迹、历史地段的用地界线和保护范围;
(四)分区建筑容量规划图。标明建筑高度、容积率等控制指标及分区界限;
(五)道路广场规划图。
1.规划主、次干道和支路的走向、红线、断面,主要控制点坐标、标高;
2.主要道路交叉口形式和用地范围;
3.主要广场、停车场位置和用地范围;
(六)各项工程管网规划图。根据需要分专业标明现状与规划的工程管线位置、走向、管径、服务范围,标明主要工程设施的位置和用地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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