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2009年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
各省辖市人事局、规划局(建委、建设局),省直及中央驻豫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全国城市规划执业制度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2009年度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09]22号),和原人事部办公厅、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补充规定的通知》(人办发[2001]38号)以及原河南省人事厅、河南省建设厅《转发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的通知》(豫人职[2000]8号)的要求,现将2009年度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通知如下:
一、考试时间、科目及考点设置
2009年10月24日上午9:00―11:30 城市规划原理
下午 2:00― 4:30 城市规划相关知识
10月25日上午9:00―11:30 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
下午 2:00― 5:00 城市规划实务
本次考试考点统一设在郑州市区。
二、报考及免试条件
(一)报考全部科目(考四科)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全部科目考试:
1、1980年底前,取得城市规划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5年。
2、1982年底前,取得非规划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0年。
3、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大专学历,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6年。
4、取得城市规划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5年。
5、取得城市规划专业本科学历,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4年。
6、取得通过评估的城市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3年。
7、取得城市规划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3年。
8、取得城市规划专业硕士学位或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2年。
9、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博士学位,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1年。
10、人事部、建设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免考部分科目(考二科)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城市规划原理》、《城市规划相关知识》2个科目,只参加《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城市规划实务》2个科目的考试。
1、在《暂行规定》下发之日前,已受聘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于1987年以前(含1987年),取得城市规划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0年;或取得相近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2年。
2、在《暂行规定》下发之日前,已受聘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于1984年以前(含1984年),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7年。
3、1970年底前,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5年;或非规划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20年。
4、1970年底前,取得城市规划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20年;或非规划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25年。
凡符合免试部分科目的报名条件,并在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的人员,报名时必须审查学历和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的年限。
三、获得执业资格条件
全国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实行滚动和非滚动两种管理模式。实行滚动管理模式的,滚动周期为两年,即参加全部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全部科目考试合格方可获得执业资格;实行非滚动管理模式的,即获准免试只参加两科考试的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方可获得执业资格。
四、报名办法
全国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管理工作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组织实施。建设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报名和资格初审,人事部门负责资格审查,省人事考试中心负责考务工作。报名采用个人打印填写资格考试报名表、计算机管理的办法。手工填写的报名表不予受理。
1、各省辖市凡符合报考条件或需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由本人打印填写《全国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附件1)一式两份,经各省辖市规划局(建委、建设局)进行资格初审,报同级人事部门资格审查合格后,由各省辖市规划局(建委、建设局)打印填写本市《全国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汇总表》(附件2)一式两份、2009年注册城市规划师报名汇总表(老考生)(附件3)、2009年注册城市规划师报名汇总表(新考生)(附件4),并输入信息盘,将“三表一盘”统一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规划处汇总。
2、省直单位凡符合报考条件或需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由本人打印填写报名审批表一式两份,单位打印填写《全国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汇总表》,到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规划处进行资格初审,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资格审查。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规划处将全省报名情况汇总打印填写全省《全国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汇总表》并输入信息盘后,到省人事考试中心办理报名手续。
3、中央驻豫单位按属地原则报考;实行人事代理单位报名工作,由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中心(机构)负责。
4、除老考生外,新考生报名时需交验本人身份证、学历毕业证、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及聘书)原件和提交复印件各一份、参加专业工作经历证明、及本人近期同底版一寸正面免冠照片4张(每张报名表上贴2张)。
5、按照省财政厅、省计划发展委员会《关于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收费的批复》(豫财规[2000]35号)和《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注册城市规划师等考试、注册收费标准的通知》(计办价格[2000]839号)的规定,客观题每人每科收费98元(其中上交住房和城乡建设部42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建设厅18元,人社部人事考试中心10元,省人事考试中心留28元),主观题每人每科收费176元(其中上交住房和城乡建设建设部84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建设厅36元,人社部人事考试中心10元,省人事考试中心留46元)。
五、考务工作日程安排
2009年6月15日―7月3日全省统一报名。
7月5日前,省直各单位和各省辖市规划局(建委、建设局)将报名人数、报名审批表、汇总表、软盘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规划处,同时交纳考务费。过期不再办理。
7 月 20 日前,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规划处将报名人数、报名审批表、汇总表、软盘送省人事考试中心,同时交纳考试费用。
10月上旬核发准考证。
六、注意事项
(一)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注册城市规划师资格考试工作,加强领导,分工协作,精心组织,密切配合,按照国家要求,切实做好2008年度全国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各个环节的工作。
(二)档案号是滚动管理的依据,参加滚动考试的考生一定要记好自己的档案号,以备下年度报考时使用。
(三)全国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科目中,《城市规划原理》、《城市规划相关知识》、《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三科全部为客观题,在答题卡上作答;《城市规划实务》科目为主观题,用黑色字迹的钢笔或签字笔在专用答题卡上作答。各科试题本可作草稿纸使用,考后收回,不再另发草稿纸。
(四)报名汇总时,将考试全部科目与免试部分科目的考生分别汇总,参加全部科目考试的老考生与新考生分别汇总。报名审批表按新、老考生、报考科目、报名序号顺序排列整齐。新考生按报名序号顺序排列整齐,老考生按档案号排列整齐。
(五)考生应考时,必须携带身份证、准考证方可入场,应携带黑色墨水笔、2B铅笔、橡皮、无声无文本编辑功能的计算器,其它与考试无关的物品一律不得携带。
(六)报名、考试所填姓名必须与身份证姓名相同;不得写繁体字、异体字和不规范简化字。
(七)按照有关文件规定,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要严格贯彻按属地报名的原则,任何人不得跨市、跨单位报名考试,违者一律取消其报考资格和考试成绩,并追究报考者和准予地区或单位当事人的责任。
(八)其他考务有关工作,执行《考务工作细则》有关规定。
(九)坚持政务公开。全省考生可登录河南人事考试网(www.hnrsks.com),查询考试成绩。
(十)考试管理采用《人事考试管理信息系统(PTMIS)》,考试有关信息代码不变。
(十一)报考人员参加工作年限和担任专业技术职务年限的计算截止到2009年12月31日。
各省辖市人事、城市规划部门要加强对全国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试工作的领导和指导,分工协作,密切配合,确保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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