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规划师资料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2005年4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1.适用范围
公务员的义务、权利和管理,适用本法(第三条)。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第二条)。
2.主要内容
(1)公务员的条件、义务与权利(第十一条至第十三条)。
(2)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领导职务层次分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非领导职务层次在厅局级以下设置。综合管理类的非领导职务分为: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3)录用。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第二十一条)。
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公务员的录用,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地方各级机关公务员的录用,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必要时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授权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第二十二条)。
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第三十二条)。
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曾被开除公职的;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第二十四条)。
(4)考核。对公务员的考核,按照管理权限,全面考核公务员的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定期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定期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
(5)职务任免。公务员职务实行选任制和委任制。领导成员职务按照国家规定实行
任期制。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职,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
(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
(6)职务升降。公务员晋升职务,应当逐级晋升。特别优秀的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按照规定破格或者越一级晋升职务(第四十三条)。
厅局级正职以下领导职务出现空缺时,可以通过竞争上岗、面向社会公开选拔的方式,产生任职人选(第四十五条)。
公务员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按照规定程序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第四十七条)。
(7)奖励。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给予奖励。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并给予一次性奖金或者其他待遇。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决定或者审批。(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
(8)惩戒。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
(9)培训。机关根据公务员工作职责的要求和提高公务员素质的需要,对公务员进行分级分类培训。公务员的培训实行登记管理。公务员培训情况、学习成绩作为公务员考核的内容和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第六十条至第六十二条)。
(10)交流。国家实行公务员交流制度。交流的方式包括调任、转任和挂职锻炼(第六十三条)。
(11)回避。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公务员担任乡级机关、县级机关及其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职务的,应当实行地域回避。公务员执行公务时,涉及本人和亲属关系人员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六十八条至第七十条)
(12)工资福利保险。公务员实行国家统一的职务与级别相结合的工资制度。公务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国家建立公务员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福利待遇、休假、保险(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
(13)辞职辞退。公务员辞去公职,应当向任免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公务员在未满国家规定的最低服务年限、在涉密岗位任职、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等情况下,不得辞去公职。公务员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公务员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的;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予以辞退(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
(14)退休。公务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者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应当退休。符合条件,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
(15)申诉控告。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人事处理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规定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直接提出申诉(第九十条)。
公务员认为机关及其领导人员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上级机关或者有关的专门机关提出控告(第九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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