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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师考前总结之《规划实务》(17)

更新时间:2010-09-08 08:40:05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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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章 规划条件的给定

  一 考试大纲的要求

  1 掌握建设项目规划条件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2掌握规划条件变更的程序和要求

  二 给定规划条件的目的和任务

  规划条件是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的依据,是规划编制单位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进行方案设计的依据,也是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设计方案进行审查的依据。

  三 给定规划条件的内容和依据

  1 规划条件的内容

  居住区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规划条件主要侧重于用地总体的建筑布局、居住环境和配套设施等方面的内容,单项建设工程的规划条件主要侧重于建筑和周边现状建筑的关系,交通组织等方面的内容,规划条件主要从建设工程的性质、规模、布局、退线、退界、间距、日照、交通、绿化、市政、景观等方面,对居住区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单项建设工程提出限定条件。

  2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给定规划条件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第三十九条规定:“规划条件为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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