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规划师考前总结之《规划实务》(18)
四 给定规划条件的操作
1 用地规划要求
拟规划建设用地位置、范围:应说明用地四至(相邻道路、相邻单位),并注明“详见附图”。
拟规划建设用地使用性质应按照控规中的用地性质来填写。
可兼容使用性质应按照控规中的可兼容使用性质填写。
拟规划建设用地面积应按照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附图中的用地面积填写。面积数值精确至百位,各位视为采用舍弃的方法。
另需代征城市公共用地面积应按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附图中的代征城市公共用地面积填写,面积数值精确至百位,个位、十位采用“四舍五入”进位方法。
代征其他用地面积应按照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附图中的代征其他用地面积填写,面积数值精确至百位,并注明代征用地性质。
人口茂密度应为整数,人口数量按照3.2人/户计算。
建筑密度应为百分数。
建筑用地控制高程应根据地形图标注,按通则要求计算得出。
2 建筑规划要求
建筑使用性质应按控规中的建筑性质提出。
可兼容使用性质应按控规中的可兼容建筑性质填写。
建筑控制规模应根据控规中的容积率指标与建设用地面积的乘积填写,并注明“以审定设计方案为准”。
建筑控制高度应按控规中的高度来填写。
建筑控制层数应为地上地下层之和并分别注明地上、地下层数,并注明“建筑层高满足建筑不同使用性质的要求”。
建筑退让距离应按有关规定填写,建筑外墙线与用地界线不平行时应以最小距离填写。
3 建筑间距应按照有关规定填写,并注明应符合有关法规的名称。同时,应根据消防、铁路、河湖、文物等法规要求提出的间距要求。
4 环境设计要求
与相邻建筑空间关系:如有审定城市设计成果,应作为依据提出。
5 绿化环境规划要求
绿地率:应根据控规或绿化条例填写。
集中绿地面积:按照居住区2m2/人,居住小区1 m2/人计算。
6 交通规划要求中主要出入口方位应注意出入口设置与路口距离应满足法规要求,及开口尽可能开向低等级城市干道。
7 其他要求
提出市政站点应在征求各专项负责单位设置要求后,在规划方案中要安排。
由其他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的应写明。
8 规划条件通知书附图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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