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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重点内容20

更新时间:2013-04-28 09:28:17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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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

  21、文化遗产保护方针: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物质)

  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非物质)

  22、历史文化遗产规划管理主要方法

  1)文保单位:划定范围,划出控制建设地带,

  2)名城,划定保护范围,保护传统格局,保护与建设结合,保护与旅游结合。

  3)街区,控制各项建设,加强环境整治,合理更新利用。

  4)名镇名村,做好规划,格局,风貌,空间尺度的保护;

  23、规划编制要求。批准后,1年内由所在城市政府或县级政府编制完成。保护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报建设部和文物部备案。通常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规划管理要求,一般不可重建,如需要,则要审批。建设审批公示时间不少于20日。

  规划原则:真实载体,历史环境,合理利用,永续利用。

  历史建筑的概念: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

  24、风景名胜区规划管理。条例,2006.12.1

  1)分为国家级和省级风景名胜区。

  2)管理目的:有效保护生态、生物多样性和自然环境,永续利用名胜资源,服务当代,造福人类。

  3)管理任务:当务之急,加快规划,加强规划管理,控制建设,严禁违法建设,坚决遏制急功近利的开发。

  4)管理原则: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

  5)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编制主体,

  国家级风景区总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或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编制,报省政府审查后,报国务院审批。

  省级风景区总规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省、自治区政府审批,建设部备案。

  详细规划编制主体一样,审批分别为国家级风景区详规由建设部或省级风景区详细规划由建设厅(风景区管理部门)审批。

  设施风景名胜区2年内编制完成规划。期限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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