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重点内容25
第三节 行政程序
本节重点:行政程序、行政复议
一、定义: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的时间与空间方式,也即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必须遵循的步骤、方式之总称。
目的:保障行政相对人的权利,扼制行政主体自由裁量的随意性;保障行政权力的有效行使,提高行政效率
二、法律意义
1、行政程序合法、适当是构成行政行为的有效要件之一。
2、行政程序违法、失当可以构成相对人申请复议、提请诉讼的理由之一。
3、行政程序违法、失当可以构成权力机关和上级行政机关撤销其行为的理由之一。
4、行政程序构成行政审查和司法审查的内容之一。
三、程序的基本制度
1、告知制度:指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过程中,必须把相对人应该知道的有关事项告知相对人的一种行政程序制度。
告知的内容:说明理由;告知权利和义务。
告知的方式:公告、文书、口头、标志及手势告知等。
2、听证制度:行政机关在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决定前,由行政机关告知决定理由和听证权利,行政相对人有表达意见、提供证据以及行政机关听取意见、接纳证据的程序所构成的一种法律制度。
3、回避制度:指行政公务人员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不得参与与自己有某种利害关系的行政事务的处理,以确保行政的公正性的一项制度。
三类:职务回避;公务回避;地域回避。
4、信息公开制度:是行政机关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公开政府文件、档案材料和其他政府信息的制度。
5、职能分离制度:两类:同一行政主体内部实行职能分离;不同行政主体之间实行职能分离。
6、时效制度: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在某些程序上必须在法定期限内行使权利或履行义务,否则就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的一种程序制度。
三种类型:在法定期限内不行使其权利的,视为放弃权利。在法定时限内不履行其义务的,可以视为不履行义务。行政主体在法定期限应该作为而不作为的,可以视为同意或拒绝。
7、救济制度
四、行政救济:当事人的权益因受国家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不法行政受到损害时,请求国家采取措施,使自己受到损害的权益得到维护的制度。
形式:申诉、声明异议、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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